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静
机构地区:[1]新疆政法学院
出 处:《区域治理》2023年第28期112-116,共5页REGIONAL GOVENANCE
基 金:“新疆政法学院2021年度校长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ZSK2021002。
摘 要:为克服行政执法体制中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力量悬浮之弊端,各地政府开展多样化的综合执法改革实践探索。目前,主要有部门内综合执法、领域内综合执法和大综合执法。但这些执法改革是否偏离“职权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其合法性陷入很大质疑。尤其是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以及行执法权划转等合法性问题。因此,有必要以“职权法定原则”为基础,从主体法定和职权法定两个方面,就其合法性进行评价与分析,确保综合执法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
关 键 词:综合执法改革 职权法定原则 执法主体 执法权配置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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