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停表制度——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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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雅蕾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出  处:《秦智》2023年第11期191-196,共6页

摘  要:《<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停表制度,对此引发了存废之争。针对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等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型垄断问题,停表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是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将其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赋予执法机关灵活性和弹性,与国际接轨,适应时代发展,符合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为了停表制度的正常实施,仍须对申报人申请的次数、补交资料的次数、磋商的前提条件、最长暂停期间、逾期责任、与延长审查及调查中止的区分等出台必要的限制,并设置必要的规制和救济措施,避免执法机关变相拖延审查周期。

关 键 词:停表制度 审查期限 经营者集中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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