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家事代理权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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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仲富 

机构地区:[1]内蒙古秉绅律师事务所

出  处:《区域治理》2023年第34期129-131,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家事法律规范中调整夫妻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与认定上有着积极的指引和裁判价值。“夫或妻在日常家事代理过程中由其中一方单独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则在 2021 年颁行的《民法典》中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得到了民事立法上的明确承认和实质确立。实践中,夫或妻一方于家庭外部与他人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开展交往和交易活动时所形成的债务多被审判人员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此范围的债务大多被视作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日常家事代理范畴内,为实现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应当辨析清楚夫妻共同债务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关系,结合《民法典》第 1060 条、1064 条的规定及意旨来完善其在法律适用中的认定规则和证明责任。

关 键 词:民法典 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标准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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