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中 “应当继承的遗产” 引起的公证实务思考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申万里 

机构地区:[1]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江苏宿迁223600

出  处:《楚天法治》2023年第23期146-148,共3页

摘  要:?民法典?实施后,如何正确、高效地处理转继承公证案件,公证实务界中有不同的看法,死亡的继承人是否必然分得遗产存在争议,这会直接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法律应当为继承人赋予继承的权利,而不应无条件地为继承人死后分配应当继承的遗产.人生而有选择的权利,而死后其生前权利对应的选择权理应转给其继承人.本文认为,根据转继承人是否要求继承遗产,所谓“应当继承的遗产”可以分为零和非零两种情形,而不是必然地为被转继承人分派应当继承的遗产.为被转继承人分派应当继承的遗产的前提是转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此为非零情形.如果转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则无需为被转继承人分派应当继承的遗产,此为零情形.

关 键 词:民法典 公证 转继承 应当继承的遗产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