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中实质解释论的适用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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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译文 

机构地区:[1]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00

出  处:《楚天法治》2023年第23期76-78,共3页

摘  要:在我国刑法适用中,一直存在着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两大解释流派.而本文立足于实质解释论所倡导的法益对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论证了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应当是一种涉及价值的实质判断,而非一种片面的形式判断.并提出应当在法益的指导下,考虑处罚的实质必要性、合理性,在刑法可能的语义范围内,进一步明确法益概念,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化解释.并指出应当通过合理化实质解释范围、具化法益、合理处理案件中的民意,来保障刑法解释结论的合法合理,维护刑罚的信赖性和司法裁判的最好效果.

关 键 词:实质解释论 形式解释论 法益 语义范围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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