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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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垒 胡学森 

机构地区:[1]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芜湖241100

出  处:《楚天法治》2023年第24期67-69,共3页

摘  要: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能够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要前提.当前由于个别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刑不制罪”的困境.在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应秉持积极能动、“又严又厉”的刑事司法理念,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及其保护法益,扩大对犯罪参与者的打击范围,加大打击力度,强化对该罪的威慑力.在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合规制度的情况下,从生态环境相关机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以罪案移送制度为主线,构建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综合保障路径,以期实现有效遏制和预防污染环境犯罪的目标.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以刑制罪 罪过形式 法益保护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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