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产继承权看女性法律地位的变化——以民国时期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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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菲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区域治理》2024年第4期99-101,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女性财产继承权是女性权利的核心问题。在民国以前,女性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女儿只有获得妆奁或父母赠与的权利;妻子只有夫故后,代幼子管理财产的权利。民国时期,经过各方努力,女性终于取得了重要的财产继承权。然而,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鸿沟巨大,妇女往往难以真正行使其法定权利,除非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习俗发生根本变革。

关 键 词:民国 女性 妇女运动 财产继承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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