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相关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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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宾昭林 

机构地区:[1]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06

出  处:《华章》2024年第1期111-113,共3页

摘  要:《民法典》第1072条并不能推出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可因抚养事实而产生拟制血亲关系,也不能据此而享有法定继承权。主张享有继承权需同时满足存在姻亲关系和抚养关系,方能主张享有法定继承权。姻亲关系的存在是行使继承权的必要条件;抚养关系亦是认定继承权存在与否的核心要素,以物质上的帮扶、情感上所形成的依赖、共同居住的客观事实,以及身份上的认同程度作为抚养关系形成的判断因素。继父母或继子女可以通过行为或协商的方式来解除业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可以以行为或其他事实表示不形成抚养关系。

关 键 词:继父母子女 法定继承权 拟制血亲 抚养关系 姻亲 

分 类 号:I[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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