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高压触电中的“经营者”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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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宏泉 杜民生 

机构地区:[1]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兰州730030

出  处:《时代人物》2024年第3期98-100,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赔偿司法解释》)的废止,以涉案电力设施产权人认定为高压触电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已不存在,导致司法审判中对此认定较为混乱,甚至出现了许多供电企业并不是涉案高压电力设施产权人而承担责任或是与电力设施的实际产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但《民法典》的实施并未对上述高压电触电案件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直接加以明确,导致部分案件基本案情相似,裁判结果却千差万别。因此,通过对《民法典》施行后司法实践案例进行梳理,明确《民法典》环境下高压触电责任中“经营者”认定的一般规则,既有助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同案同判的司法精神,也能通过统一司法裁判结果起到对无论供电企业还是电力用户或其他第三人的警示作用。

关 键 词:民法典 高压触电 经营者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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