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理、偏离与匡正——以某省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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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志权[1] 付佳思 

机构地区:[1]东华理工大学

出  处:《区域治理》2024年第10期10-12,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制度研究”(21ZDA091)和抚州市社科规划项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21SK20)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作用已获广泛认同,但以某省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考察对象,发现其存在与行政一般性内部文件鉴别困难,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缺失,以及制定技术上不规范等问题,已偏离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理。行政法理论不足、技术性规范缺失、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等客观原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者认识不到位、理念不更新、态度不端正、把关不严等主观原因是诱发上述问题的因素。重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理念,建设高素质工作队伍,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前移审查批准关口,强化文件备案监督等是匡正当下困境的良策。

关 键 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 备案审查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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