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以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的管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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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冰洁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102400

出  处:《时代人物》2024年第8期80-83,共4页Times Figure

摘  要: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是国际法上一项根深蒂固的原则,即条约对第三国既无损,也无益。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对为其创设义务或权利。也就是说,条约仅在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为该国创设义务,并且这种同意需要是书面的。然而,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争议声中,认为法院管辖非缔约国国民违反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观点呼声很高。一些非缔约国认为,国际刑事法院未经他们的同意,对他国国民行使管辖权违背了条约法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本文将尝试以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为例,分析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关 键 词:条约 第三国 《罗马规约》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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