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中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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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杰 

机构地区:[1]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4期161-163,共3页

摘  要:本文对《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探析。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履行中拒绝或无法履行义务,使对方合理相信合同目标无法实现。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具有共同特征,也有明显区别:预期违约主要关注违约行为判断,而不安抗辩权则注重违约后的救济措施。预期违约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不安抗辩权是因违约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同时,预期违约的存在可引发不安抗辩权的产生,为当事人提供法定基础,使其能够更有信心行使不安抗辩权。通过深入研究这两个制度,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关 键 词: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合同制度 民法典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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