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审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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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菁 

机构地区:[1]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出  处:《区域治理》2024年第13期31-34,共4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首次确立了我国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该项制度在强化社会交易安全,协调夫妻内部关系,以及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于立法上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过于宽泛,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在现行规定中找到答案。通过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行使效力,以及限制规则等进行明确、细化,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仍需兼顾夫妻关系的维护、配偶利益的保护,达到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才是该制度真正的目的所在。

关 键 词:家事代理 夫妻 日常生活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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