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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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明 王帅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6期16-18,共3页

摘  要:间接侵权行为包括教唆帮助行为和法定的替代责任两种情形,二者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分离,网络短视频平台的间接侵权行为仅针对直接侵权行为起到诱导、鼓励等教唆作用及物质性帮助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197条确认了网络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为“明知或者应知”规则,其中的“应知”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由该主体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在本文所讨论间接侵权行为的视野下,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定注意义务可细化为损害结果预见义务和损害结果回避义务。就前者而言,平台应当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及客观情况预见到网络用户行为可能侵害他人版权的义务;就后者而言,平台应当严格遵守通知删除规则,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及扩大。

关 键 词: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97条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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