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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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志伟 

机构地区:[1]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州215600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0108-0111,共4页

摘  要:现行法律允许股东自行决定出资时间,但也导致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常态化对抗,与认缴制改革的初衷和出资义务的组织法使命相背离,所以笔者建议将出资时间的决定权交还给公司自身,既能保留股东的完全认缴权利和期限利益,又能实现公司与股东资金供需的实时匹配,也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以出资期限对抗公司及债权人的问题。但是,现行的《公司法》所规定的完全资本认缴制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公司的实际资产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为股东滥用制度优惠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留下“漏洞”,导致实践中司法裁判的混乱以及相关理论的争议。

关 键 词:完全认缴制 股东加速出资 清偿 

分 类 号:D61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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