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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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靓瑜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102488

出  处:《时代人物》2024年第21期0158-0160,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将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保护权益得范围外。已公开个人信息 在满足“公开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可以将其分为个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和和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信 息的利用也需要符合合理性的判断,包括目的合理性、手段合理性和信息主体未受不合理侵害三大要件。信息处理者处 理个人信息后续需要受到个人的明确拒绝和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限制。但拒绝权并非一项绝对性权利,在社会、公 共利益合理利用的前提下,个人利益也需要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而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则需要履行告知义务,重新获 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关 键 词:已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性 个人权益 拒绝权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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