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公益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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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智勇 

机构地区:[1]天津市泰达公证处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12期0190-0192,共3页

摘  要:公证体制改革后,现行的公证机构分别是事业单位公证处和合伙制公证处。无论何种体制的公证机构均应保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虽然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法人,但不代表公证机构不可以存在营利行为。公证机构的公益性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体系之中。公益化公证法律服务和市场化公证法律服务应并行不悖地发展。公益公证制度将与法律援助制度共同构筑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

关 键 词:公益性 非营利性 公证机构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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