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视域下司法解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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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文利 李万青 

机构地区:[1]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12期0088-0090,共3页

摘  要:公司司法解散情形通常由法律规定或股东自主约定。2005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适用情形。公司是否应当司法解散的核心评价标准包括“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个方面,因这一规定过于宏观,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统一,给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边界造成认知障碍。本文通过分析司法解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措施,以供参考。

关 键 词:司法解散 公司僵局 股东压迫 公司治理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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