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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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科委 王歌[2] 

机构地区:[1]江苏正力新能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协作天津中心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12期0031-0033,共3页

摘  要:现有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对专利权评价请求人有一定的限制。评价报告由有关行政机构完整作出,但仅作为行政诉讼、侵权诉讼等行政处理过程中的一种证据,并不作为行政决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通过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请求人扩展到社会大众,将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监督权和举证责任转移到利益相关方,同时,承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使评价结果作为专利权是否存在的依据,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样将更能保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准确性,同时,还能节约行政资源。

关 键 词: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 法律效力 法律宗旨 节约行政资源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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