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衔接——以《公司法》第51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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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欣子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时代人物》2024年第23期0111-0113,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多年来,股东出资违约、认而不缴的现象频发。董事负担的公司经营管理职责决定了其应当承担催缴股 东出资的信义义务。董事催缴出资义务衔接公司资本与公司治理制度,新《公司法》将董事核查催缴义务单独设置为一 条,是我国建立董事催缴义务的有益尝试,使资本制度体系更加灵活和规范。但是,新《公司法》对催缴失权制作出有效 操作指引的同时,也衍生出新的实践问题。对此,在新《公司法》的实施细则或配套规章中还需要细化和完善董事催缴 制度的相关程序,为催缴制度的实践运用扫除障碍,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具体包含五年认缴制的正当性来源的明晰,以 及失权股东的救济完善。

关 键 词:公司资本 公司治理 公司法修订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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