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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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美丽 贾志敏[1] 

机构地区:[1]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16期0154-0156,共3页

摘  要:2019年6月,我国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分步推进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计划。此后,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规定。2020年8月,深圳更是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稳步推进。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法的核心,其并非仅仅是为债务人的需求而设立,而是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整体利益三者之间进行权衡的产物。免责制度的设计以债务人遭遇生活风险且尽力偿债为前提,通过合理的限制,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重生,有效防范债务人滥用该制度逃避债务,以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破产免责 利益平衡 制度构建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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