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批捕权的程序控制—批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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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莉 

机构地区:[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出  处:《时代人物》2024年第28期0065-0067,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不同的国家含义不完全相同。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 家,逮捕与羁押是分离的,逮捕相当于“抓捕”,主要是对正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或有证据足以怀疑或有合理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可能实施犯罪而实施的抓捕措施,不包括羁押。如需羁押,还需经批准。而在我国逮捕包括抓捕和羁押,逮捕 同时意味着羁押,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 行,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羁押的强制 措施。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 关执行,不受逮捕。”据此,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由检察机关 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的这一权力即为批捕权。

关 键 词:批捕权 捕听证 证据条件 程序控制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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