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谢楚儿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秦智》2024年第5期0020-0022,共3页
摘 要:“证据偏在”和“证明妨碍”是文书提出命令制 度力图解决的问题。为了贯彻武器平等原则、增强当事人 证据收集能力和帮助法院发现真实,我国文书提出命令 制度在两个层面设置了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即 消极妨碍时拟制文书内容真实和积极妨碍时拟制文书证 明的事实真实。但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 定,可以看出拟制真实被广泛采用;而我国现有规定存在 立法空白,没有规制申请人主张文书内容困难的情形。从 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可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我国发 展时间较短,在实践中适用少,相关研究也不够深入。为了 解决现有规定的缺陷,应当明确文书持有人的证据协力义 务,在特定文书内容困难时赋予法官自由心证减轻申请人 的说明义务,修改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8条;同时注意对文书持有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事前和事后的救 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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