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文书提出命令法律后果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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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楚儿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秦智》2024年第5期0020-0022,共3页

摘  要:“证据偏在”和“证明妨碍”是文书提出命令制 度力图解决的问题。为了贯彻武器平等原则、增强当事人 证据收集能力和帮助法院发现真实,我国文书提出命令 制度在两个层面设置了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即 消极妨碍时拟制文书内容真实和积极妨碍时拟制文书证 明的事实真实。但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 定,可以看出拟制真实被广泛采用;而我国现有规定存在 立法空白,没有规制申请人主张文书内容困难的情形。从 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可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我国发 展时间较短,在实践中适用少,相关研究也不够深入。为了 解决现有规定的缺陷,应当明确文书持有人的证据协力义 务,在特定文书内容困难时赋予法官自由心证减轻申请人 的说明义务,修改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8条;同时注意对文书持有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事前和事后的救 济渠道。

关 键 词:文书提出命令 拟制真实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D92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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