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余晓岚
机构地区:[1]广州商学院法学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18期0150-0152,共3页
摘 要:《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对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延续了过去的规定,将婚姻存续期间内“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界定的方法首先在对于何为收益这一基础概念语义上不甚清晰;同时,还在上下同类的逻辑结构上和实际适用中出现了矛盾。矛盾的根源是立法及司法中对于知识产权这一财产收益产生的特点、过程未形成合理的认识。因此,若要应对现实中出现的冲突问题,需正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特点,梳理并重新规范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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