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账户接收赃款行为的非自洗钱论探讨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肖天棋 赖玉中[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18期0065-0067,共3页

基  金:江西省教育厅2023年度江西理工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使用家属账户收受赃款行为的去洗钱罪研究,项目编号:XY2023GS195。

摘  要:为回应国际组织互评估报告和落实国内反洗钱制度的要求,立法机关将“自洗钱”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扩大了洗钱罪犯罪主体范围,彰显了严惩洗钱犯罪的立法态度。但在打击自洗钱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司法人员对洗钱罪保护法益和洗钱本质的把握不足,将单纯使用本人实际控制的亲属账户接收上游犯罪赃款的行为认定为洗钱罪。然而,该接收赃款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不应再次评价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自洗钱”犯罪时,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明晰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并把握洗钱本质,切勿将属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重复评价为洗钱罪的客观要件,避免陷入认定误区。

关 键 词:自洗钱 保护法益 洗钱本质 亲属账户 接收赃款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