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行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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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珊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2024年第10期0068-0071,共4页

摘  要:《民法典》颁布后,就所有权保留买卖进行了重大修改。具体而言,新增了第641条的登记对抗规则和第642条的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88条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与典型的担保合同并列,由此可见,立法者意图将所有权保留买卖解释为担保物权。所有权保留买卖出卖人享有的是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在学术界存在形式主义下的所有权与功能主义下的别除权的争议。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是否仍保持所有权或仅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将直接影响其在买受人破产时所能享有的权益类型。若从形式主义角度分析,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仍被视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因此在买受人破产当事时,相关财产不会计入破产财产之中,出卖人依法可以主张破产取回权。然而,如果采取功能主义视角,认为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在物品交付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那么在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将无法主张取回权,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 键 词:所有权保留 破产取回权 破产别除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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