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义务人违反报批义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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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谈海圣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20期0246-0248,共3页

摘  要:“继续履行”是指债务人在首先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然后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一般而言,它分为自愿的继续履行和强制的继续履行。后者分为直接强制的继续履行、替代强制的继续履行、间接强制的继续履行。2023年《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前段规定,如果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批权利人则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需要解释、完善。该条所称“不履行报批义务”,应被缩小解释为拒绝履行报批义务。该条所称“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被缩小解释为迟延履行报批义务。该条所称应“继续履行”的报批义务属于合同债务。

关 键 词:批准生效的合同 违反报批义务 继续履行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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