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举证责任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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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 馨 张艳宇 储 璐 

机构地区:[1]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20期0106-0108,共3页

摘  要: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所面临的举证难题,一直是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其核心在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规则的适用。关于此,1995年行政规章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2007年《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确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举证责任规则和证明标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全面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司法裁判既要依托于法律条文,并以此为依据,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又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适应性解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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