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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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 双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20期0103-0105,共3页

摘  要:破产程序中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还会涉及合同相对方甚至社会公众的权益。我国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是赋予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我国《破产法》并未明确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及行使限制。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亦与其他法规中合同编相冲突。同时,待履行合同定义不明,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在对待履行合同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构建限制监督机制提升运行质效,增加待履行合同转让权,以期完善我国《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制度。

关 键 词:待履行合同 管理人选择权 合同解除权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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