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债权出资若干问题再探讨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寒劲[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20期0100-0102,共3页

摘  要:2023年新《公司法》新增列举债权为可以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形式,扩展了股东出资财产的类型范围。新?公司法?规定的债权出资应当包括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在对出资债权进行评估作价时,应以债权转让的时点作为评估时点,既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也可由股东评估作价并经公司认可债权的价值,出资债权的价值确定应是客观评估与主观合意的结果。以债权出资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可由出资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在债权出资实缴不到位时,出资人应承担出资补足责任。

关 键 词:债权出资 评估作价 债权转让 出资责任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