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历史变迁、内涵特征及其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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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梦宇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风》2024年第10期0018-0020,共3页

摘  要:村规民约作为乡村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历史可追溯至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经历了南宋朱熹的改造、明清时期的推广与发展,直至民国时期短暂的复兴,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重新焕发活力。村规民约的内涵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其是村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和。村规民约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民治性,即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依靠村民自发管理和相互监督;二是地方性,不同地区的村规民约受历史文化背景、自然环境等因素影响,呈现出地域性差异;三是传承性,村规民约经过世代相传,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桥梁,并承载着文化传承的使命。在功能方面,村规民约具有推进移风易俗、保障基层民主和巩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村规民约 乡村自治 基层民主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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