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实践: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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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中怡 董峰 

机构地区:[1]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2]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江苏徐州221000

出  处:《时代人物》2024年第35期0072-0074,共3页Times Figure

基  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环境下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问题研究”(2019SJA1623)

摘  要:转换性使用是美国合理使用司法判定中发展出来的重要规则,我国法院在合理使用认定时也有借鉴,但 存在转换性使用的定位模糊、判定标准不清、以及与适当引用之间的界限不清的问题。转换性使用提供了一个解释的途 径,但并不能成为合理使用的判定唯一标准;转换性使用的具体内涵可以从内容和目的两个角度考量,同时应区分转换 性使用与适当引用。 关键词: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著作权 作者简介:陶中怡(1981-)女,汉族,江苏盐城人,法学博士,讲师,知识产权系主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环境下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问题研究”(2019SJA1623)。 问题的提出 量因素之一,但转换性使用的具体判断标准依然有待明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公 确。有必要全面考察我国法院对转换性使用这一规则的 共利益的重要机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 适用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寻完善该规则的 理使用的具体情形。美国版权法采用开放的立法模式,即 路径,从而为构建更为清晰的判断框架,实现著作权法 法律并不列举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形,但列举了四项因素 上的利益平衡。 供法官判定合理使用时参考,即“使用目的和性质”“被 转换性使用的含义和类型 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的数量和质量”“对作品潜在 转换性使用的含义 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由“使用的性质和目的”又衍生出 虽然美国版权法规定了合 理使用的四个要素,但 转换性使用规则,该规则旨在强调在合理使用认定中,应 法官没有对此达成共识。为阐述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 考虑对原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转换性以及转换性的 Leval法官在“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文中,提 程度。自美国最高法院在1

关 键 词:转换性使用 合理使用 著作权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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