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网络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适用善意取得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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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敦杰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0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189-192,共4页

摘  要:网络直播正逐渐地由“不务正业”演变成“新兴职业”,由此引发的网络打赏的数额也逐渐打破了人们的认知,巨额打赏早习以为常。打赏者为了获得金钱以满足自己的私欲,寻求主播的“青睐”,通过诈骗、盗窃、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去获取财物。网络打赏是一种新型的消费行为,打赏者与主播、平台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是赠与合同关系;打赏者在用犯罪手段获得的财物打赏主播时,对于涉案的财物应结合《民法典》及《刑法》共同来处理,而不能单纯的依据《刑法》的规定全部追缴,这样既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还不利于经济发展;其次,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还应当受到《民法典》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应加强对于网络打赏的监管,规范平台的打赏模式,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打赏主体的消费意识。

关 键 词:网络打赏 善意取得 打赏模式 交易秩序 法律法规 消费意识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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