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权利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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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赫儒馨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22期0240-0242,共3页

摘  要:依据2023年《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如果报批义务人违反报批义务,报批权利人可以在诉请解除合同的同时诉请赔偿损失,但该规定还需要完善。目前,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报批义务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则属于形式上的违约责任,赔偿额是约定的违约金、定金或者按照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确定。如果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报批义务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则属于缔约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是在违约责任的范围内根据非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和其获得批准的可能性确定。然而这些做法并不妥当,本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能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益参考。

关 键 词:报批权利人 违反报批义务 违约责任 缔约过错责任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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