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修复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认定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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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峻嘉 

机构地区:[1]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22期0173-0175,共3页

摘  要:《民法典》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作为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从而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的基调。依托于《民事诉讼法》第58条、《环境保护法》第58条、《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有权以侵权责任为逻辑基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修复生态环境和损失赔偿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最重要的两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两种可以同时适用,适用顺序上修复责任优于损失赔偿。本文以恢复性理论的视角阐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损害价值的计算方式,并辅以案例进行论证。

关 键 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修复责任 损失赔偿 认定方式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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