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性交方式侵犯幼女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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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静懿 王思婕 尹倩 万励 杨晨 

机构地区:[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25年第1期0265-0267,共3页

基  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S202310595158。

摘  要:强奸是一种性犯罪,但性行为的形式并不仅限于传统定义中的阴茎与阴道性交。对幼女行为的规制路径在采用自然性交方式与非自然性交方式上是存在差异的。有必要对“性交”进行更广泛的解释,以涵盖包括口交、肛交、手指或异物插入幼女阴道等各种性行为形式。基于对幼女与性有关的身心健康权利的保护,此类行为应被视为奸淫行为。对非自然交合方式幼女行为的定性,又是一种非自然交合行为,将直接影响行为人对保护幼女权利所应承担的刑罚与刑罚的轻重。

关 键 词:非自然性侵犯 未成年人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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