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背景下小程序平台的法律属性与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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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琦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2400

出  处:《时代人物》2025年第1期0072-0074,共3页Times Figure

摘  要:小程序平台,一,不储存开发者数据;二,类型内容复杂,难以定义;三,其盈利模式具有多样性,因此无法 被简单归类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四种网络服务提供主体类型。结合小程序首案,在对小程序平台是 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中,应考虑“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知道”;对“必要措施”的认定,在实务中应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在对小程序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认定上,应考虑增设特定的义务,在促进技术的创新的同时,以实现互联网产业的 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小程序平台 网络侵权 “通知-删除”规则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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