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区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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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亚楠 

机构地区:[1]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24期0158-0160,共3页

摘  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有区分动产、不动产在善意取得方面的差异。由于动产、不动产在物质形态、公示方法、善意的判断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必然会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值得反思。事实上,最高法也试图区分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差异。虽然《物权编司法解释一》中有较大篇幅区分认定二者“善意”的判断标准,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笔者认为,鉴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特殊性,立法者应当区分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以减少实践中不必要的理论争议和麻烦。

关 键 词:动产 不动产 无权处分 公示方法 善意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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