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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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晗钰 李敏轩 

机构地区:[1]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4年第24期0061-0063,共3页

基  金:内蒙古工业大学校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研究,项目编号:PZ2021001875。

摘  要:对于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议,主要源于本罪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界定不清。为了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准确适用本罪,应当首先确认本罪的犯罪本质,即具体危险犯这一出发点。对于犯罪构成,应从法益要素和方法要素两个角度进行认定。公共安全应当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益为主,可包含一定财产权益。其他危险方法则应基于其直接性、即时性等特性,评价其是否具有同“放火”等行为的等价性。

关 键 词:具体危险犯 公共安全 其他危险方法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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