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  者:王娜[1]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

出  处:《楚天法治》2025年第2期0055-0057,共3页

摘  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脱离隐私权范畴受到刑法的独立保护。个人信息经济价值、社会管理价值的挖掘催生了非法使用行为。“非法使用”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非法使用行为呈现独立化、定型化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独立性。由于从解释论上将其纳入规制范围不可取,必须以立法形式予以规制。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单设一款规定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且设置高于“非法转移行为”的法定刑,并以“情节严重”严格把握入罪标准,防止过分扩大处罚范围。

关 键 词:非法使用 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外围规制 个人信息使用自主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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