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犯罪中提供银行卡行为的司法适用和理论检视———基于23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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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东辉 

机构地区:[1]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5年第2期0040-0042,共3页

摘  要:提供银行卡行为作为“两卡”犯罪的主要行为类型,在主观明知的认定、被帮助对象的界定上存在认识分歧,竞合的处断存在多种区分学说。本研究通过对233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明知”的认定应限于概括性认识,需审慎适用推定。“犯罪”应指《刑法》分则的行为类型,并达到罪量要求。客观行为区分说、时间节点区分说、犯罪对象区分说等均难以解决罪名竞合处断的难题,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罪刑均衡为原则,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侵害的法益、查证程度三个维度综合判断、准确界分。

关 键 词:两卡犯罪 竞合处断 明知认定 罪刑均衡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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