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加害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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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文玲 

机构地区:[1]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

出  处:《区域治理》2025年第5期0149-0151,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1168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第1171条与第1172条规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在理论上对第1168条规定的“共同实施”的含义具体是指什么,以及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无意思联络的范围是否包含共同过失也存在争议,基于体系解释,“共同加害行为”的共同不应包括共同过失;在共同过失中,无意思联络的属性较强,共谋的属性较弱,应将共同过失纳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来规制,如此方能在体系上明晰共同加害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界限,解决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关 键 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法律适用混乱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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