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域下数字化文化产业“复制行为”的法律分析  

作  者:梁圆圆 刘洋 梁炳琦 

机构地区:[1]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南宁530000

出  处:《时代人物》2025年第10期0068-0070,共3页Times Figure

基  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1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文化产业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1KY0873);该篇论文是广西知识产权培训(广西海商海事法学研究会)基地的重要成果

摘  要: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给数字化文化产业的兴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数字文化产业的“复制行为”,因其不同于传统复制行为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将“数字化”复制行为纳入了规制范畴,但仍需进一步的完善,以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数字化 复制权 合理使用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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