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事调查报告的适用问题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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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伊若冰 韩也 

机构地区:[1]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5年第4期0240-0242,共3页

基  金:2024年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项目名称: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项目编号:BKJJ2024016。

摘  要: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其具有伦理性、复杂性、隐秘性等特点。考虑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建立了家事调查员制度。自2018年我国正式实施该项制度以来,家事调查报告在该制度的运行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家事调查报告定性不明、制作流程不规范、缺少审查程序等问题。为了规范家事调查报告的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将其定性为证人证言类的证据,并建立完善的审查程序。本文对家事调查报告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家事调查报告的完善路径,以供参考。

关 键 词:家事调查报告 适用 证据 审查程序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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