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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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训玲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深圳研究生学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5年第4期0157-0161,共5页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委托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侵权责任分配上存在规则缺失。学者为弥补这一法律漏洞而提出的类型化分析理论,有意区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差异,并分配不同的责任承担类型,这将加大信息主体举证及维权难度,不利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在受托人身份未改变的情形下,由委托人承担类似于“替代责任”的侵权责任安排,不符合公平目的和受害人救济目的,无法保障信息主体得到充分且有效的赔偿,也不符合“替代责任”下的控制理论规范。在受托人身份改变的情形下,适用?民法典?的不同规则将出现不同的责任承担结果,规则之间无法融合。基于受托人与个人信息处理关联度较高、委托人与受托人对外呈现出无差异性这一特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更为合理的侵权责任分配方式。

关 键 词:委托处理 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分配 不真正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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