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路径与优先顺位规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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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奕添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楚天法治》2025年第4期0145-0147,共3页

摘  要:?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在认可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权利转移经公示后取得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但就动产让与担保如何进行公示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相关部门应采取类推适用的方法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物权的公示规则建立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路径。建立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路径应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当该担保权益与既有动产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确立“登记优先、权利优先”的判定标准,以此构建清晰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这种制度设计不仅能有效规范让与担保的权属公示程序,也有助于推动?民法典?框架下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体系的完善。

关 键 词:动产让与担保 交付 动产质押 优先顺位规则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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