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周彦余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楚天法治》2025年第4期0079-0081,共3页
摘 要:《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明确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然而,该条款是否溯及既往引发了广泛争议。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批复,明确《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溯及既往。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处理。本文聚焦于《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溯及力问题,深入探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条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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