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察权有效行使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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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利民 

机构地区:[1]哈尔滨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

出  处:《工业技术经济》1999年第2期30-31,共2页Journal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Economics

摘  要: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必要并常设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监察权的合理及有效行使,是制衡董事权力,确保公司合法经营,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措施。然而,目前一些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致于被绳之以法或者使公司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却很少见到监事会在事发前发现并加以制止。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监察权不能有效行使已成公认的事实。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使监事会监察权合理及有效行使,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关 键 词:监事会主席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 监察权 召集权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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