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的根据:论物权关系的本质——兼论《物权法》第二条关于物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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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清林[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08年第2期83-87,共5页Academic Forum

摘  要:一般认为,物权关系的本质包括三种学说:对物关系的支配性说、对人关系的排他性说以及既包括对物关系的支配性又包括对人关系排他性的折中说。尽管区分出了三种学说,但实际上这些观点都是建立在所有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思维方式上的。在探析法律关系本质上,主要是依据康德和萨维尼学说的基础,指出物权关系的本质只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同时对《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定义进行了评析。认定物权是作为自由意志主体的现实化。物权存在的意义就是自由能够现实化的意义。同时也对学界关于物权的发展从"物权的归属到利用"趋势的理论进行了评析。

关 键 词:物权关系 对人关系 对物关系 折中说 法律关系的本质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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