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的重大贸易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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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秀丽[1] 樊英波[2]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2]北京师范大学外文学院

出  处:《工业技术经济》2005年第9期44-47,共4页Journal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Economics

基  金:司法部重点课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外贸法改革>(SFB021015)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依附于市场扰乱的重大贸易转移是启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条件之一。虽然重大贸易转移增加了中国产品被采取特保措施的机率,但援引这一条件采取特保措施的WTO成员方必须承担法定义务。为了对抗特保措施的单向性,中国的新外贸法也做了相应规定。世界各主要国家也已经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及《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245段—250段的相关内容,将特保条款纳入了本国贸易法,表达了对重大贸易转移问题的理解,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对重大贸易转移的立法。

关 键 词: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重大贸易转移 美国 中国新外贸法 

分 类 号:F75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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